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关于提前开标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具体细化和明确,旨在为政府采购行为提供操作指导和规范,以下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相关内容:
第一章 综 论
第一条 为了依法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保障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促进政府采购活动的廉洁、高效、经济和实施科学发展观,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组织和人员
第三条 各级政府依法设立政府采购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指导、监督管理和服务。
第四条 政府采购机构根据本行政区域政府采购活动的具体情况,确定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或政府采购办公室等政府采购机构。
第三章 政府采购活动
第八条 政府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定期组织政府采购工作规章制度和业务知识的培训。
第九条 政府采购机构应当依法明确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并依法确定政府采购的具体方式。
第四章 招标和采购合同签订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招标和采购合同签订工作制度,依法组织政府采购活动的招标。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机构应当依法选择招标方式,确定招标范围和内容,制定招标文件,向社会公开招标公告,组织投标。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政府采购活动信息报送和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政府采购使用国有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部分内容,如需详细了解,请查阅最新法律法规。